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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事法苑 | 女子未婚生子后托付给他人抚养 生父把养父母和生母告了 海口法院这样判

来源:黎旭快讯网编辑:娱乐时间:2024-03-29 09:57:53

原标题:家事法苑 | 女子未婚生子后托付给他人抚养 生父把养父母和生母告了 海口法院这样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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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子乔迁和男友未婚生下两个儿子。告海两人闹矛盾后,口法乔迁将小儿子托付给他人抚养。家事事后,法苑付给父把男友王军欲要回小儿子的婚生后托抚养权,将乔迁和小儿子的人抚养父母告上法庭。最终,养生养父院样法院判决小儿子由生母乔迁抚养,母和王军适当补偿养父母所支出的抚养费用。

新海南客户端、南海网、南国都市报记者 王天宇

案由:

男子欲要回孩子抚养权将养父母和生母告了

1984年出生的王军比乔迁大11岁,两人2012年左右认识,经过相处后建立恋爱关系并在海口开启同居生活。两人很快有了爱情的正牌辅助装置结晶,于2013年12月20日,生育大儿子王强,2015年9月7日,生育次子王雷,大儿子王强跟随王军生活,王雷出生后不久,王军因湖北老家有事回去处理,便离开了海口,但王军迟迟未归,双方发生争执,乔迁便带小儿子王雷离开,由于乔迁没有抚养和照顾孩子的能力,又出于对刘俊与张敏的信任,便于2016年春节后把王雷托付给刘俊与张敏帮其抚养,后乔迁离开海南到外地打工。而王雷一直跟随刘俊、张敏生活。王军及乔迁未向刘俊、张敏支付小儿子的抚养费。

然而,在刘俊与张敏抚养王雷一年左右后,王军想要回王雷抚养权,他向刘俊与张敏提出这一想法未果后,一纸诉状将刘俊、张敏以及女友乔迁起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判令儿子王雷归他抚养;判令刘俊、张敏、乔迁共同向他赔偿误工费6万元、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。

面对王军的起诉,刘俊、张敏不服,向法院提出反诉,请求法院判令王军向其支付过错损失赔偿金444000元。其中包括生活费84000元、看护费140000元、医疗卫生费10000元、各项成长所必需的合理支出和教育费用20000元、误工损失140000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。

一审:

男孩由生母抚养,生父补偿养父母1.68万元抚养费用

海口市美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,王军、乔迁同居期间,共同生育两个孩子,大儿子王强现跟随王军生活,乔迁称其生育两个孩子时均为剖宫产,对其以后的生育可能造成影响,且乔迁现也有固定工作,故王雷应由乔迁抚养较妥,对王军该项请求,不予支持。

王军对其主张的误工费6万元的事实,并未提交证据证明,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,诉求刘俊、张敏、乔迁共同向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,故王军该项请求,亦不予支持。

对于刘俊、张敏反诉王军向其支付损失赔偿金444000元的问题。刘俊、张敏抚养王雷所支出的抚养费用,应由王军适当补偿,但对其诉请王军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,于法无据,不予支持。

对此,法院依法判决:王军与乔迁双方所生的非婚生男孩王雷由乔迁抚养;王军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俊、张敏给付抚养王雷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6800元(600元/月×28个月);驳回王军的其他诉讼请求;驳回刘俊、张敏的其他反诉请求。

二审:

一审酌定生父每月补偿600元并无不妥,驳回上诉

一审宣判后,刘俊、张敏不服判决,提出上诉。两人称,乔迁及王雷被王军赶出家门,并让房东换锁,乔迁带着王雷在身无分文、走投无路时将王雷托付给他们二人抚养,已经是委托他们监护王雷。张敏为照顾王雷,无法在外面工作,只能靠父母救济,反诉请求支付看护费是合法合理的。王军、乔迁作为王雷的父母,有固定收入,应共同承担王雷的抚养费用。此外,他们二人抚养王雷过程中,花费医疗卫生费1万元,各项必需的合理支出和教育费2万元,误工损失14万元;王军故意遗弃王雷近一年的时间后再来吵闹,骚扰他们的家庭生活,以及主张王雷的抚养权,对他们的精神造成严重打击,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。

王军对此辩称:“刘俊、张敏明知道孩子是我的,把孩子带走没有经过我的同意,我是不会赔偿其费用的。”

乔迁述称,当初她与王军发生感情纠纷时刘俊、张敏给予了帮助,在此表示感谢,刘俊、张敏的请求是否于法有据,请法庭依法判决。

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,王军、乔迁作为王雷的亲生父母,对王雷负有抚养义务,鉴于刘俊、张敏在抚养王雷期间实际支出了抚养费用,刘俊、张敏有权要求王军、乔迁向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。但王军、乔迁并未结婚,刘俊、张敏亦未在本案中向乔迁提出支付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,故应以刘俊、张敏抚养期间实际支出的抚养费用的一半为标准,向刘俊、张敏支付经济补偿金。一审法院酌定王军本人应负担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为600元/月并无不妥。

对此,海口中院二审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律师说法:

养父母与孩子之间不构成抚养关系

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荣律师表示,虽然乔迁将孩子托付给了刘俊和张敏抚养,但刘俊和张敏与孩子之间并不构成抚养关系。根据我国《抚养法》第四条: “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:丧失父母的孤儿;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;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。”本案孩子的父母健在,有固定的收入,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。所以,乔迁将孩子交给刘俊、张敏抚养的行为只能是暂时代为抚养,刘俊、张敏不能因此而拒绝将孩子交还给乔迁。

其次,孩子应判归乔迁抚养。王军在孩子非常幼小的时候,返回老家,对没有工作收入的乔迁及年幼的孩子没有任何的交代,相当于是一种遗弃行为。虽然该行为还未构成刑法上的遗弃,但也是一种恶劣的行为。同时,王军已有一个儿子的监护权了,乔迁又有固定的工作,稳定的收入,从有利于孩子成长角度来说,也应该判归乔迁抚养。

罗荣称,我国民事诉讼中有“谁主张,谁举证”的原则。原告要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,被告也要为反驳对方的主张提供证据。在法庭上所说的事实是指“有证据能证明的事实”,对于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,哪怕真实发生的事实,都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。因此,王军虽然提出了许多的主张,但由于没有提供相关证据,其主张都被人民法院给驳回了。在这里也要提醒广大读者,在决定将一个纠纷提交人民法院裁决时,一定要事先准备好相关的证据,否则便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。

(文中人名均为化名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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